東莞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可享受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 

信息來源: 中共東莞市委台港澳工作辦公室

http://dgtga.dg.gov.cn/dgtw/zcfg/201912/68798cedb0c04342969c9a741e43a57d.shtml

發佈時間: 2019-12-16

 

關于印發《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等四部門反映。

東莞市財政局

東莞市科學科技局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

2019年12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切實做好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和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和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東莞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範圍、補貼程序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東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東莞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由東莞市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的已繳稅額,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入選市級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第四條 財政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並補貼的方式進行,其個人所得稅已繳數額應當以次年辦理清繳並補退稅後的實際繳納稅額爲准。

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計算,以一個納稅年度爲准。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對在東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財政補貼按照自願申報、認定審核的方式,認定名額原則上不設上限。

對在東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照科學客觀的原則進行認定。

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每年補貼一次。

第六條 各相關部門按照明確職責、規範程序和分工協作的原則,對在東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進行受理、認定、審核和發放。

東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境外高端人才的認定及相應財政補貼資金受理、審核和發放;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境外緊缺人才認定及相應財政補貼資金受理、審核和發放;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負責對申請人繳納的所得項目、應納稅所得額、已繳稅額等數據協助審核;東莞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按程序安排財政補貼資金預算,並對該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東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提供必要政務支持。

第七條 本辦法的財政補貼由東莞市本級預算安排,列入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部門預算管理。

第二章 補貼申請人資格認定標准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二)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東莞市工作,在東莞市依法納稅,且個人所得稅已繳納稅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15%;

(三)申請人在2019年納稅年度內或以前取得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資格;

(四)遵守法律法規、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申請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團隊項目包括帶頭人及核心成員,以及重大科技項目的前三名項目完成人。

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國家特支計劃、長江學者獎勵計劃、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原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産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國家自然科技基金中的重大項目、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國際(地區)合作與交流項目等;

省重大人才工程包括:“珠江人才計劃”“特支計劃”“揚帆計劃”等入選者;

市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市戰略科學家團隊、市創新創業團隊、市醫學專科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市領軍人才、市青年領軍人才、市“特支計劃”及市特色人才、名師、名家、名醫、“莞邑工匠”等入選者。

2.國家、省、市重大創新平台的核心成員和高層管理人才,包括主任、副主任、二級部門負責人、科研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

國家重大創新平台包括: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認定技術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級孵化平台等;

部省級重大創新平台包括:部省級實驗室、部省級重點實驗室、部省級工程實驗室、部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省級孵化平台、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等;

市級重大創新平台包括: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市級工程技術中心、市級重點實驗室、市級孵化平台等。

3.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東莞市“優才卡”的人才。

4.取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或經認定爲外籍、港澳台高層次人才的。

5.符合我市特色人才目錄標准,但因年齡或未申報等問題未取得特色人才稱號的人才。

6.我市高等院校、散裂中子源科學中心、松山湖材料實驗室的科研技術團隊核心成員或承擔市級以上在研重大縱向課題的團隊核心成員。

7.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世界五百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倍增計劃”試點企業、大型骨幹企業、上市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百強創新型企業、瞪羚企業中擔任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研發總監、銷售總監、生産總監等職務,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具有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或擔任相應崗位的人員,以及具有博士(含)以上學曆或副高(含)以上職稱的科研人員。

8.具有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專業服務領域執業資格的人才。

(二)境外緊缺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符合《東莞市緊缺人才目錄(2019年度)》範圍,且在東莞市工作。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

(一)申請人在申請財政補貼前3年內,有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爲的;有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等不誠信行爲的;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的;受到過刑事處罰;有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等重大違法記錄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有前款行爲或記錄,申請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或者擔任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

以上記錄可在信用中國(廣東·東莞)平台或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詢。

第三章 人才認定及補貼程序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于2020年5月底前分別在本部門官方網站上發布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申報公告和申報指南,明確申報的具體條件、申報方式、申報時間、應提交資料、認定及財政補貼發放程序等內容。

第十二條 財政補貼每年受理一次,由申請人于納稅年度次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請的時間內補辦,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

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一般由扣繳義務人代爲辦理財政補貼申請。申請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向受理部門申請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請表(含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承諾配合政府部門核查,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的承諾書)。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委托他人辦理,需出具委托書。

(三)申請人與在東莞市內設立的企業、機構工作關系的證明文件及材料。

(四)申請人的收入和納稅證明文件及材料。 

(五)申請人所屬人才類型的佐證材料。

(六)受理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有助于人才認定和財政補貼的有效文件。

第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具體標准和職能分工,市科技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進行境外高端人才資格認定,制訂擬財政補貼清單;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進行境外緊缺人才資格認定,制訂擬財政補貼清單。

資格認定完成後,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分別將境外高端人才擬財政補貼清單和境外緊缺人才擬財政補貼清單送市稅務、市市場監管、市公安等相關部門進行協助審核,征求意見。市稅務局對擬財政補貼清單的人才的所得項目、應納稅所得額、已繳稅額等納稅情況以及是否存在稅收違法行爲進行協助審核,提出意見;市市場監管、市公安等相關部門對擬財政補貼清單的人才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所述的涉嫌犯罪,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存在不誠信行爲等進行協助審核,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完成所有審核,確定擬財政補貼清單後,按規定程序在本部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經審核及公示的人才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分別報市政府同意後,撥付財政補貼資金至申請人在中國境內銀行開設的個人賬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和扣繳義務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如發現申請人有違法違規、虛報申報等行爲,經查實後,取消申請人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對已經取得的財政補貼資金予以追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申請人應當配合接受監督檢查。

對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實施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的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進行受理、審核、認定,以及財政補貼發放工作,對不作爲或不認真履職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申請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從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相關政策如有調整,按照國家、省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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