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中国横琴科技创业大赛现已启动!
信息来源: 横琴科技创业大赛
发布时间: 2020-06-05
第二届中国横琴科技创业大赛现已启动!
大赛介绍
为进一步打造创新发展活力,横琴新区决定自2018年起每年举办一届面向全球的创新创业大赛,重点支持取得先进创新成果,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创新创业团队,并为10个优胜团队提供不超过3亿元的研发费无偿资助,其中特级优胜团队1名,资助1亿元;一级优胜团队2名,资助5000万元;二级优胜团队3名,资助2000万元;三级优胜团队4名,资助1000万元。
首届大赛于2018年6月启动报名,共吸引来自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各省市及港澳台地区955个项目成功报名,项目类型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经过层层选拔,共60个项目晋级决赛。2018年12月17日,首届大赛总决赛在横琴创意谷举办,通过现场路演+答辩、专家评审、现场评分的形式,最终评选出10个优胜项目,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类5个、生物医药类4个、新材料类1个。
大赛政策
横琴新区创新创业大赛研发费无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横琴新区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并给予优胜团队研发费无偿资助的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8〕11 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快创新要素集聚发展,横琴新区决定每年举办一届面向全球的创新创业大赛,为规范大赛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竞争性评选优胜团队,对在横琴新区创办实体企业的优胜团队,给予研发费无偿资助。
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为大赛主办单位,委托专业机构承办大赛,并邀请国家级技术专家、风险投资专家和产业经济专家担任大赛评委。
第四条
大赛重点选拔范围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取得先进创新成果、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五条
大赛设网络报名、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现场答辩四个环节,具体以赛事公告为准。
第六条
大赛选拔优胜团队每届不超过10个。其中,特级优胜团队1个,一级优胜团队2个,二级优胜团队3个,三级优胜团队4个。
第七条
优胜团队研发费无偿资助标准:特级优胜团队资助1亿元,一级优胜团队资助5000万元,二级优胜团队资助2000万元,三级优胜团队资助1000万元。
第八条
优胜团队获资助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优胜团队须在横琴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该企业须在横琴、保税、洪湾一体化区域内开展研发、办公等实际经营活动,并承诺8年内不迁出、不改变纳税义务;
2.优胜团队由至少1名领军人物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承诺知识产权主要在横琴新区申报,承诺团队主要成员每年在横琴新区全职工作三个月以上;
3.优胜团队须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尽职调查。
第九条
优胜团队须与横琴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综合考虑项目进度和研发费实际需求等因素,制定研发费无偿资助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条
研发费无偿资助经费由横琴新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助经费须用于人才引进、设备采购、产品试制、专利申报、检验检测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购置住房等与项目研发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鼓励优胜团队申报国家、省、市的创新创业和科技扶持项目,并按相关政策落实配套扶持,其中涉及研发费补助类别的扶持,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横琴新区创新创业大赛研发费无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9〕1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横琴新区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并给予优胜团队研发费无偿资助的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8〕11号)中研发费无偿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从2018年起,横琴新区每年举办一届面向全球的创新创业大赛,大赛选拔优胜团队每届不超过10个。其中,特级优胜团队1个,资助1亿元;一级优胜团队2个,每个资助5000万元;二级优胜团队3个,每个资助2000万元;三级优胜团队4个,每个资助1000万元。
第三条
优胜团队须在横琴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须与横琴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年度绩效目标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
优胜团队获专项资金资助前,须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尽职调查,并满足《横琴新区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并给予优胜团队研发费无偿资助的暂行办法》其他条件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企业与横琴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方式拨付。原则上,根据企业研发费投入实际需求,分三期(三年)拨付专项资金,首期拨付金额不超过总额的50%;在签订项目合同书和场地租赁协议后,拨付首期资金。在拨付下一期的扶持资金之前,企业需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对企业财务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
企业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订和完善财务、项目、年度任务考核管理制度,完成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第八条
研发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四)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五)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等文件执行。
第九条
优胜团队须优先将专项资金用于研发费,如确实不需要研发费支出,可向横琴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在横琴产业化产品的市场推广、经评定的首台(套)产品的试制和示范应用、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制、项目运营合同制和项目成果验收制。
(三)所有与第三方合作研发、投资等类型项目,必须做好效益评估工作并以合同方式确定合作模式,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和资产登记手续。
(四)按照“节约使用、共享优先”的原则购买仪器设备,尽可能使用横琴新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设备和服务。
第十一条
优胜团队在每年一季度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决算和取得的效果等。主管部门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科技、经济产出等履约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或中期考核,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及材料。根据考评结果,如发现企业可能无法完成约定的承诺,则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同时暂缓拨付下年度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有权利单方面变更或终止项目后续资助经费数额。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专项资金不得超范围开支,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三条
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交主管部门备案,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加快经费的支出进度,避免造成资金闲置,当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率不得低于85%。如企业当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率低于85%,则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同时暂缓拨付下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须聘请第三方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每年一季度结束前报送主管部门。必要时主管部门也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当年度专项资金下达申请的审核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
(一)编报虚假资金使用计划,套取横琴新区扶持资金。
(二)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擅自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擅自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其他违规使用、挪用或侵占扶持资金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横琴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评审程序
奖项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