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及南山区系列政策汇编
信息來源:深圳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https://www.szbay.com/zcxq_51.html
發佈時間:2018-06
深圳市及南山区系列政策汇编
深圳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 深圳市支持企业提升创新力和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第二章 深圳市支持企业提升创新力和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及实施细则政策咨询细目表
一、市政府项目政策资助实施细则
- 市科创委项目资助
- 市经信委项目资助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项目资助
- 市金融办项目资助
- 市规划国土委项目资助
- 市投资推广署项目资助
二、南山区政府项目政策资助实施细则
- 区科创委项目资助
- 区人力资源局项目资助
- 区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项目资助
- 区发改委项目资助
- 区经济促进局项目资助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项目资助
- 区住房和建设局项目资助
第一章 关于深圳市支持企业提升创造力和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为提升深圳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企业是市场主体和经济的基本细胞,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当前深圳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新供给,引导新需求;必须充分认识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着力化解企业经营压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增强市场机制内生动力;必须加快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注重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十三五”期间,我市要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到2020年,我市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达到8-10家,政策支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营商环境保持全国领先,城市发展竞争力跻身全球一流水平。为提升深圳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鼓励企业壮大规模拓展实力,充分发挥大型企业支撑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实施大型龙头企业和跨国企业培育引进计划,新增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对首次入选 “世界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 “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专责工作小组,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对中央企业迁入或在深圳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二)推动国企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市属国资发起设立规模为1500亿元的混合型并购基金,整合利用国有资本投融资平台和上市公司平台,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以并购重组方式培育若干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将国资委系统的主要资产集中在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与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或境外重大并购。优化国有企业经营考核办法,兼顾企业近期效益和长远发展。
(三)支持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扩产增效。实施重大工业项目培育工程,制定重大工业项目引进计划,完善项目落地协同推进机制,抓紧启动一批投资总量大、带动作用强的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等重大项目。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混合型并购母基金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300亿元—500亿元的重大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以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予以资本金注入、并购资助等支持。推进产业关键环节招商,支持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重大项目落户深圳。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百强等重点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四)加快推进工业强基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五)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子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启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培育行动,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建设,做好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完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六)构建从“种子企业”到“领军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以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国家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基础,加快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实施骨干企业培育工程,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培育出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领军型企业。
二、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七)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引导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企业增加技改投入,支持投资额大、带动性强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关于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本市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技术改造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实行事后奖补。鼓励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并给予贴息资助。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能力的,按照不超过租赁利息5个百分点给予补贴。
(八)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和产品创新载体。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领域建设具备先进水平、服务产业发展的创新基础设施。积极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重要战略支点。推动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到2020年争取2—3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落户深圳并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支持。
(九)加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市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对其保费支出予以支持。
(十)提高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水平。设立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推进军民两用高端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军地对接合作,培育军地双方对接的服务机构。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35%的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参与发起国家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搭建军民融合项目投融资平台。
(十一)支持企业提升工业设计水平。促进工业设计业集聚发展,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做大规模。提升工业设计业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设立“深圳青年设计才俊红树奖”,对获得红点奖、IF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给予奖励。鼓励“设计+品牌”“设计+科技”“设计+文化”等新业态发展,提升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能力,推动工业设计向价值链高端环节延伸。引进国际顶尖设计机构,打造国际一流工业设计展会。支持行业协会设立工业设计创投基金,加快设计成果产业化。
(十二)加快培育引进企业紧缺人才。发挥人才对企业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家,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大力培育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券发放政策试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申领培训券,并选择本市范围内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团赴海外招聘。
三、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
(十三)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和品牌。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引领作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强质量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诊断、绿色诊断、智能诊断。鼓励企业参评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鼓励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
(十四)鼓励企业打造深圳标准。发挥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作用,全面支持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深圳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研制,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研究建立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体系和标识制度,推动第三方机构率先在食品、家具、服装、电子信息产品等领域开展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试点,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资助。推动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重点服务机构。
(十五)引导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促进知识产权流通和利用,支持筹建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机构落户和办公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发挥专利创新激励作用,对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达到7年以上或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处理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六)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高标准建设深圳国际会展中心。扩大会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重点展会的支持力度,培育引进一批高端专业品牌会展,建立与国内重点展会相互参展机制。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高端项目,支持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市并在我市交易结算。鼓励企业创建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
(十七)鼓励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市级“丝路”基金,支持企业开展海外并购,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园区、通信、港口、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制造、高端服务、市场营销、资源开发、科技研发等关键领域合作。加大对企业“走出去”扶持力度,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支持深圳部分给予配套。对纳入“一带一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建立若干“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实现与沿线国家或地区互利共赢。支持企业参与境外合作园区建设,对通过国家和我市考核的给予支持。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接海外工程业务。
(十八)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机制。强化我市境外经贸代表处支持服务职能,帮助企业在我市 “走出去”重点区域拓展市场。推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国际化咨询服务机构、“走出去”联盟等机构发展,对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投资环境、税收等综合信息服务。健全对外投资合作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应对贸易摩擦和境外投资重大事项预警协调机制。支持企业购买海外投资保险,对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五、强化产业用地和空间保障
(十九)加强产业用地统筹管理。研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先期将制造业基础好、集中连片、符合城市规划的产业园区划入线内管理,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不低于270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30%。对产业区块控制线探索实施闭环管理,严格控制线内产业用地改变用途,企业有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等情形的,由政府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标准按收回时征收补偿规定执行。
(二十)创新产业用地使用方式。改进产业用地使用方式,大力推动产业用地使用权“长期租赁”的供应方式。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探索采取公告协议方式供应,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年租金不超过租赁签约时该地块出让评估价的3%-5%;租赁期满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企业未申请续租、出让或申请未被批准的,由政府收回土地,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按残值评估价补偿。经市政府审定后,产业用地租赁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确保持续供应能力。
(二十一)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专项保障。加快制定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实行专项用地保障,通过协同办公、并联审批集中解决项目评估、规模核定、用地选址、项目准入等事项,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实施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制度。降低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成本,在项目用地成交后,经市政府批准,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等因素,在一定年限内逐年给予支持。做好上市企业产业用地专场招拍挂工作,凡在深圳落地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符合深圳产业导向且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直接列为上述重大产业项目。加快制定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运行办法。
(二十二)优化产业用地地价形成机制。在国家相关政策规范下,对决定产业用地地价的各种影响因素及权重进行优化调整,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出让底价。扩大产业用地招拍挂中出让底价的产业导向修正系数适用范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项目的土地出让,经批准可将修正系数适用从限自用或整体转让的研发、厂房建筑部分扩大到食堂、宿舍、办公等产业配套设施,适度降低出让底价,减少优质产业项目的土地成本。
(二十三)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供应力度。推动“房地并举、以租为主”,到2020年通过各种方式建设不少于8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市、区两级财政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投入和建设规模。完善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规定,规范配建比例和方式、地价标准等。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规范房源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保证公开透明。对于符合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允许限期开发的闲置产业用地,可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按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确定;重点企业有购房等其他发展需求的,报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支持。
(二十四)加大“工改工”改造力度。合理引导城市更新,调整拆除重建类项目构成,严格控制“工改商”“工改居”,大幅度提高城市更新中旧工业区“工改工”比例。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工改工”项目改造。简化单一权利主体城市更新“工改工”项目流程,将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放宽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准入条件,适度提高开发强度。
(二十五)加快土地整备拓展产业用地来源。到2020年,新增整备用地50平方公里,新增整备用地中用于工业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30%。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研究调整未经登记产权建筑的补偿标准。加快推进“整村(片区)统筹”,鼓励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符合规划的产业用地加快入市。加大原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力度,通过用地功能管制、利益增值共享等方式,积极推动提高原农村集体未征转建设用地入市数量。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对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加大历史遗留违法厂房的处置力度,加强建设用地出让后的监督管理,遏制建设用地供后闲置行为。探索盘活利用已出让未建用地、原行政划拨未建用地、已审批尚未完善合法用地手续土地等国有历史用地。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安全标准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六、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二十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快完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和投资机制,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投向科技创新、新兴产业、民生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大力扶持初创期、起步期创新型企业。
(二十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适度提高资金支持额度、拓宽支持范围。探索建设银行、证券、基金公司集聚楼宇,打造金融核心功能示范区,吸引和固化金融牌照资源。支持各类资本发起设立创新金融机构,加快组建深港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发挥要素市场的平台作用,对资源集聚作用突出、规范经营的要素市场给予支持。充分利用国家“深港通”改革机遇,深化深港金融合作,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争取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等金融开放政策。
(二十八)着力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市级财政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向无抵押、无担保和没有取得过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首笔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50%补偿;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补偿扶持政策。加快发展动产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试点,解决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金融租赁公司和开展产融结合试点。试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中小微企业作为担保对象的,予以风险补偿。加大对再担保业务的支持力度,优化运行机制,拓展业务范围,扩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业务规模。支持企业利用跨境人民币贷款、赴港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创新型中小企业单独板块,研究设立前海“新四板”基金,投资新兴产业企业。
(二十九)加大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海内外上市,加大对拟上市企业和培育机构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支持力度。支持本地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鼓励中小企业到本市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年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的本地企业给予支持,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创业板、“新三板”融资。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三十)加大简政放权改革力度。重点清理创新创业、生产经营、社会事业准入、高技术服务、年检年审等领域行政职权事项,清理减少商事制度改革的后置审批事项,放宽新兴行业市场准入管制。全面完成市直部门行政职权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坚决取消,对于依法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政务信息共享,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三十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和小微企业收费减免规定,加快实施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取消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银行不合理收费,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降低本市企业进出口环节成本,市财政安排资金代付企业承担的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安装维护费及数据传输处理费。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辅导和宣传解释,提高减免税费审批效率。落实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和稳定岗位补贴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三十二)优化企业服务。建立常态化服务企业的制度和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市领导挂点服务企业活动,为大型骨干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专门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与企业家沟通联络机制,跟踪了解企业发展需求。优化行政服务大厅服务,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加大涉企政策解释和宣传力度,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三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开展行业统计调查,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支持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等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产品设计中心、检测认证中心等,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和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规划指导、研发设计、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检测认证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各类高端会展,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三十四)强化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统筹协调。成立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筹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经贸信息委具体承担。成立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行业协会代表组成,研究企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对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评估。
八、其他事项
(三十五)制定配套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自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加强政策措施的绩效评估,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办法。本措施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三十六)解释有关事项。本措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章 深圳市支持企业提升创新力和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及实施细则政策咨询细目表
一、市政府项目政策资助实施细则
1.市科创委项目资助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支持内容和条件 |
受理部门 |
联系方式 |
1 |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 |
事前单位申报、各区(新区)考察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申请机关审定 1、注册成立时间5年内 6、补贴额度在50万-1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2 |
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 |
事前单位申报、各区(新区)考察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申请机关审定 1、注册成立时间5年内 8、补贴额度在50万-1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3 |
创客创业资助(创业大赛优胜团队) |
事前单位申报、各区(新区)考察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申请机关审定 1、近2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优秀企业或团队、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行业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初创组优胜者 5.、补贴额度在50万-1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4 |
普通创客创业资助 |
事前单位申报、各区(新区)考察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申请机关审定 1、注册成立时间2年内 4、补贴额度在50万-1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5 |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 |
事前单位申报、各区(新区)考察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申请机关审定 1、单位应当是具有2年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海外专家、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即项目负责人)在深圳市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7、补贴额度在50万-1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6 |
孔雀团队-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资助 |
事前资助、股权投资;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1、海外创业团队由海外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及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人员组成,海外学习、工作经历需在2年以上 9.补贴额度在2000万-1亿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7 |
孔雀团队-海外高层次人才技术创新资助 |
事前资助;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1、项目负责人为经认定的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 9、补贴额度1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8 |
技术攻关资助 |
事前先征集、再选题、后申报;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1、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9 |
科技应用示范资助 |
事前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1、申报项目为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 7、补贴额度200-5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10 |
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资助 |
事前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补贴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重点支持以色列、美国、加拿大、英国、丹麦和澳大利亚等与我市已签署有关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1、申请单位已与国外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5、补贴额度50-1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11 |
深港创新圈项目 |
事后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4、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12 |
股权投资项目 |
事前单位申请、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股权评估、社会公示、决定机关审定 1、申请单位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5、补贴额度由股权投资机构评估决定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13 |
天使投资引导资助 |
事后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1、申请单位为已获得经备案的创投机构投资的天使投资项目企业 3、补贴额度最高5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14 |
银政企合作项目入库 |
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事前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受理机关入库审查、社会公示 1、企业符合中小企业标准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15 |
银政企合作项目 |
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事后单位申请、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1、申请项目已列入深圳市银政企合作项目库 5、根据实际贷款金额产生的利息最高全额补贴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16 |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
事后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1、企业设有研发费用专账 3、补贴额度最高10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17 |
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 |
事后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1、实验室研究项目方向明确,目标清晰。实验室主要研究领域不得与已建市级重点实验室相同 8、补贴额度5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18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资助 |
事后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1、申报单位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7、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19 |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
1、企业注册成立1个会计年度以上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20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
1、企业注册成立365天以上 7、15-3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21 |
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应满一个会计年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最高60万,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 市经信委项目资助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支持内容和条件 |
受理部门 |
联系方式 |
22 |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
“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企业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23 |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
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我市工业百强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我市非百强工业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奖励。其中,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不足10亿元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24 |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
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的我市企业,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市级财政补充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0万元。 对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我市企业,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25 |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
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本市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技术改造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市级分成部分的60%、区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事后奖补,单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我市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按单个项目不超过确认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我市企业采用融资租赁开展技术改造的,按照租赁利息的5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26 |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
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我市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1000万元。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3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800万元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27 |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
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给予支持。 对购买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本市用户,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奖励;对向市外用户销售首台(套)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30%对本市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企业,在国家保费资助的基础上,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合并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总额,我市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28 |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
对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落地转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 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国家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 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3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本条所涉资金从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军工专项)中新增部分列支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29 |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
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奖励标准调整为200万元。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条件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另行确定。 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对获得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红点奖和iF奖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支持工业设计园区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奖励标准分别调整为200万元和10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条件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另行确定。 本条所涉资金从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30 |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 |
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 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追加100万元资助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31 |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
加大对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资助力度,对本市组展承办单位承担的实际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以及会务费、承办费、中心展位装修和配套活动费用给予资助。 加大对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境外展览资助力度,对本市组展承办单位承担的实际展位费、公共布展费、报关清关、公共宣传以及承办费等费用给予资助。 支持本地会展业发展,对在我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3万平方米以内的场租给予2元/平方米/天的补贴。 本条所涉资金从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32 |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我市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另行制定。 对获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奖励100万元;对获批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申请。 本条所涉资金从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33 |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
鼓励引导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支持深圳部分,市财政给予1:1配套。 支持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通过考核的国家和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支持,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支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本条所涉资金从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34 |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
鼓励企业承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营业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对上一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实现增长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资助。其中,营业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资助,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给予100万元资助,在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给予150万元资助,超过1亿美元的给予200万元资助。 本条所涉资金从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35 |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
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向我市进出口企业收取的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安装维护费及数据传输处理费,由市财政向收费单位全额支付。 本条所涉资金从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36 |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
每年安排200万元支持“走出去”联盟等中介机构发展,对中介机构协助建立“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指南的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经我市核准备案且有统计数据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购买海外投资政策性保险的,对企业实际投保保费给予30%的资助,连续资助三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本款所涉资金从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37 |
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
试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其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占融资担保总户数6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20%进行补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低于融资担保总户数60%但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占融资担保总户数8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10%进行补偿。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 (一)以融资性担保为主营业务,当年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60%以上; (二)为我市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发生代偿,单户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本条所涉资金从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38 |
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
对以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并满一年,且申报资助时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在我市的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已获得总部经济企业奖励的,不重复享受本条支持政策 |
市经贸信息委 |
88127636 |
3.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项目资助
39 |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 |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大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支持咨询、评价、品牌研究机构向企业提供质量诊断、绿色诊断、智能诊断、品牌建设、价值评估等咨询和培训服务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
83070109 |
40 |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 |
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参与以上各类标准制定或修订的,按主导制定或主导修订资助额度的50%给予资助。 对我市企业通过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和服务,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 对标准服务机构培育项目,经评审后按工作进度给予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所涉资金从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中列支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
83070109 |
41 |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 |
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100万元;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每家资助50万元。相关条件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另行明确。 对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达7年以上的我市企业和个人,每件奖励2000元;对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的我市企业和个人,每件奖励4000元。 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每家资助20万元。 本条所涉资金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
83070109 |
42 |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 |
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对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事项,参考维权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维权事项认定标准,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按监测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本条所涉资金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
83070109 |
4.市金融办项目资助
43 |
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
对资源集聚作用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要素市场,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一)经我市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 (二)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经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合格; (四)连续三年经营规范,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条所涉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
市金融办 |
88125479 |
44 |
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
对银行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风险补偿,按照坏账损失补偿50%,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本条所称坏账损失是指出现本金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项目所发生的坏账损失。 中小微企业应连续三年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纪录,实际控制人所属的全部中小微企业均未享受过本条优惠。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银行应建立专门台账,对坏账采取催收、起诉等方式追偿;清收所得中已享受政府补偿部分应在申请下一期风险补偿时予以冲抵。补偿资金可用于归还对应坏账损失项目拖欠的贷款本息,或建立中小微企业风险专项补偿资金。 本条所涉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
||
45 |
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
加快发展动产融资,对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的实施风险补偿,按照坏账损失的20%补偿,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 中小微企业应连续三年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纪录,实际控制人所属的全部中小微企业均未享受过本条优惠。 银行应建立专门台账,对坏账采取催收、起诉等方式追偿;清收所得中已享受政府补偿部分应在申请下一期风险补偿时予以冲抵。补偿资金可用于归还对应坏账损失项目拖欠的贷款本息,或建立中小微企业风险专项补偿资金。 本条所涉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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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
支持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设立创新型中小企业单独板块,设置和引入符合我市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挂牌条件、审核机制、交易方式、融资工具等制度安排,引导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中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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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
对在经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合格的本市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一年以上,连续三年经营规范、年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的本市企业,每家予以10万元资助,用于接受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提供的挂牌展示、培训咨询、登记托管、债权融资、场外投行等资本市场培育服务。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申请受理、服务绩效评估、管理监督。 所涉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 |
- 市规划国土委项目资助
48 |
强化产业用地和空间保障 |
降低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成本。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在项目用地成交后,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分别在项目用地成交缴款、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分三次逐年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成本50%的资金扶持。 重大产业项目责任部门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评估项目落地和投产经营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支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
市规划国土委 |
83947540 |
49 |
强化产业用地和空间保障 |
优化产业用地地价形成机制,对重大产业项目和总部企业用地中限定自用部分,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的50%确定出让底价 |
市规划国土委 |
83947540 |
- 市投资推广署项目资助
50 |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投资推广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情况,明确产业链薄弱环节。市投资推广部门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
市投资推广署 |
88107029 |
二、区政府项目政策资助实施细则
1.区科创局项目资助
51 |
贴保贴息资助计划 |
申报对象:获得科技金融支持,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中小科技企业。 4、利息补贴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区科创局 创业服务中心 |
26978511 26470456 |
52 |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助 |
申报对象:南山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单位。 6、 本资助属于核准类,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申报资助项目根据硬件设施、服务内容、入孵团队、活动开展情况、空间资质、国际合作、管理团队等指标进行评分分档,根据每个项目的考核审核结果,确定Ⅰ档、Ⅱ档、Ⅲ档、Ⅳ档。其中对上一年度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或复核通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Ⅰ档资助。原则上对同一申报主体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
区科创局 创业服务中心 |
26978511 26470456 |
53 |
贴保贴息资助计划 |
南山区内获得科技金融支持,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中小科技企业 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扶持计划的企业给予中介费用补贴(包括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和利息补贴,以帮助区内科技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利息补贴不超过贷款金额的5%,且不超过企业的实际利息支出总额;中介费用补贴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以上两项对单个企业每年补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
区科创局 创业服务中心 |
26978511 26470456 |
54 |
软科学研究资助计划 |
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定向(重点)项目,项目名称(主标题)、研究内容及资助金额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但可以增加副标题;另一类为非定向(自命题)项目,即申报单位自行拟定题目进行申报,要求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对决策有参考价值。 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协会及组织等单位。 |
区科创委 科技规划发展科 |
26542821 |
55 |
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支持计划 |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申报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 |
区科创委 科技规划发展科 |
26542821 |
56 |
标准化工作(TCSCWG)支持计划 |
1、支持承担国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申报对象:区内承担标准化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
区科创委 科技规划发展科 |
26542821 |
57 |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支持计划 |
在南山区新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区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南山区新注册的分支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落户支持,同一个申报主体不重复资助。 申报对象:在南山区新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区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南山区新注册的分支机构。 |
区科创委 科技规划发展科 |
26542821 |
58 |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计划 |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资助。 申报对象: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区科创委 科技规划发展科 |
26542821 |
59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
鼓励区内科技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财政奖励。 申报对象: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区科创局 高新技术产业科 |
26542018 |
60 |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
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5%给予研发投入奖励,且不超过其在南山区上一年度纳税期实际入库税额的5%。 申报对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
区科创局 高新技术产业科 |
26542018 |
61 |
“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
(一)支持“领航计划”人才创办科技企业 申报对象:南山区“领航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南山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
区科创局 科协工作部 |
26542028 |
62 |
科技奖励支持计划 |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于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的均奖励50万元,非前3名的均奖励30万元。 申报对象:在南山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在南山区工作的个人。 |
区科创局 科协工作部 |
26542028 |
63 |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 |
南山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计划是南山区提升创新能力支持计划的一部分,计划制定的目的是通过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升南山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南山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能力支撑。计划支持内容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补贴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贴。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经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南山区内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获得省或市初创期建设补贴的50%给予支持且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申报对象: |
区科创局 科协工作部 |
26542028 |
64 |
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支持计划 |
南山区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支持计划是南山区提升创新能力支持计划的一部分,计划制定的目的是结合南山区“领航计划”人才发展政策的实施,加强作为第一创新要素的高端人才团队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夯实我区创新根基,为南山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计划支持内容为创新团队创业初期补贴。补贴用于设备购置、场地租用、研发人员费用。 申报对象: |
区科创局 科协工作部 |
26542028 |
65 |
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
在海外或区内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的南山区企事业单位 (一)支持在海外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对区内科技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机构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二)支持在区内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对区内技术转移机构且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服务的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66 |
大型双创活动资助计划 |
举办大型双创活动的南山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 对与区政府共同举办的双创活动,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影响力、海外参与度等情况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300万元。对与区科技主管部门共同举办的双创活动,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影响力、海外参与度等情况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150万元。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67 |
“创业之星”大赛资助计划 |
参与“创业之星”大赛的企业和个人 “创业之星”大赛项目奖金,包括企业成长组、初创团队组、大学生创新组最终胜出的前二十名,共六十个奖项,各组别最高奖金依次为:50万、30万、20万,其他获奖名次奖金按当年比赛规则依次递减。“创业之星”大赛单项奖,对大赛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单项奖奖金不超过3万元,总奖金额不超过1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68 |
创新服务券资助计划 |
南山区内已注册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 通过创新服务券的形式,支持南山区内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南山区内的科技企业提供高质量的科技服务。创新服务券可使用的服务范围包括:法律服务、财税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国高辅导服务、股权融资服务。最高资助金额2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69 |
科技服务活动资助计划 |
南山区内已注册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 在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对其为科技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讲座、沙龙、研讨会、培训辅导、项目路演、小型论坛等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就活动举办的内容形式、活动场次、服务企业数等指标进行核实,根据结果分档资助。最高资助金额100万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70 |
贷款风险代偿资助计划 |
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支持计划的投融资服务机构 风险代偿金承担的总风险代偿比例不超过合作机构在南山区科技金融支持计划实际发生贷款总额的10%,为每个企业的代偿比例不超过该企业贷款实际发生坏帐损失的50%,单个机构每年代偿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71 |
贷款风险补偿资助计划 |
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支持计划的投融资服务机构 对纳入南山区科技金融支持计划的投融资服务机构提供风险补偿,对于贷款类项目的风险补偿比例不超过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5%。 贷款金额的5%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72 |
科技创新联盟支持计划 |
科技创新联盟(包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标准联盟) 支持科技创新联盟(包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和标准联盟)开展产业研究、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联盟标准推广、产业链合作、知识产权共享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拓展、跨区域交流合作、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与海外专业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获得国家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省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市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获得区级资质的,每个联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73 |
教育专项支持计划 |
全区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单位) 支持全区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在学校组织管理、课程教材改革、教学方式变革、教师专业发展、学生核心素养培养、教学质量评价等领域开展创新实践,促进提升教育科研整体水平。区教育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每项资助3-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支持1万元。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74 |
卫生专项支持计划 |
区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支持区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开展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及实用性的卫生科技研究活动,结合我区实际,力求解决临床及公共卫生面临的重要问题,为南山居民创建安全高效的医疗卫生环境。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75 |
国家级创新载体支持计划 |
上年度承担建设创新载体的南山区企事业单位 对上年度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给予3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
科技创新委员会 |
26542028 |
- 区人力资源局项目资助
76 |
南山区“南山伯乐”奖人才引进单位奖励项目 |
在南山区注册的人才载体或人才服务机构 (1)市外引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类人才,深圳市杰出人才的,每成功1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2)市外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类、创业人才类、外专千人类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的,每成功1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3)市外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创新短期类、“青年千人”类人才,“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的,每成功1人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推荐本单位人才入选上述标准人才计划的视同引进,每年度对同一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
区人力局 职业能力培训科 |
26079381 |
77 |
南山区博士后设站单位资助项目 |
南山区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工作(分)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支持各类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工作的一次性给予市级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 |
区人力局 职业能力培训科 |
26079381 |
78 |
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项目 |
在南山区创业发展的出国留学人员 对南山区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留学生企业在企业发展、科研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予以适当资金支持。创业资助分三个等级,一等资助30万元,二等资助15万元,三等资助10万元。获得当年度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留学人员,按获市补贴等级申请南山区相应等级资助。 |
区人力局 职业能力培训科 |
26079381 |
79 |
“鹏城工匠”和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奖励 |
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鹏城工匠”荣誉称号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或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鹏城工匠”领军型高技能人才,按照市级奖励经费的50%配套奖励;参加各级竞赛并获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各级竞赛奖励标准的50%配套奖励。 |
区人力局 职业能力培训科 |
26079381 |
80 |
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 |
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 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技师工作站重点建设项目、技能大师工作室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及物料、开展培训、学术交流等方面。 |
区人力局 职业能力培训科 |
26079381 |
81 |
先进制造业企业优秀技能人才资助项目 |
南山区工业总产值排名前100的在报先进制造业企业中在操作领域有特别本领的技能人才 南山区工业总产值排名前100名的在报先进制造业企业推荐申报资助。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全区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人,每家企业申报人数不超过5人,每年申报一次,每人最长资助期为5年。 |
区人力局 职业能力培训科 |
26079381 |
82 |
创客创办企业项目资助 |
(1)创客近2年内在南山注册成立企业且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南山区; (7)一次性10万元的创业资助 |
区人力资源局 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
86218169 |
83 |
“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
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 对落户南山的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国家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
区人力资源局 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
86218169 |
84 |
“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新创办企业资助 |
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新创办企业 对新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资助;对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南山新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的创业资助。每人限资助一次。 |
区人力资源局 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
86218169 |
85 |
创新长期、外专千人、青年千人资助项目 |
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外专千人项目和青年千人项目 对新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外专千人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对新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青年千人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工作经费配套资助。 |
区人力资源局 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
86218169 |
86 |
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资助项目 |
依托南山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的高校在校生实训基地 依托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按实训学生的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金额10万。 |
区人力资源局 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
86218169 |
87 |
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项目 |
南山区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四上”在库企业(已完成的人才培养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所支出经费的50%且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每企业的年度最高资助额为20万元。资助范围包括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市外教师交通食宿费)、教材资料费、培训场地和设施使用费,以及参加外部专业培训的报名费等。 |
区人力资源局 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
86218169 |
88 |
“领航人才”学术研修津贴资助项目 |
南山“领航人才” 获邀参加由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者短期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后,可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学术研修津贴;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津贴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的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津贴3000元。每人每年申请不超过1次。 |
区人力资源局 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
86218169 |
89 |
南山区产业自主创新人才奖 |
经认定的南山区产业自主创新人才 奖励在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经营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
区人力资源局 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
86218169 |
90 |
创业人才生活补贴资助项目 |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在南山区创业的优秀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互联网产业,新材料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机器人产业,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产业,智能装备产业,可穿戴设备产业)中的创业的优秀人才给予生活补贴资助,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最长3年。 |
区人力资源局 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
86218169 |
- 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项目资助
91 |
总部企业(金融类)认定 |
符合认定条件的金融企业 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金融类总部企业:1、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
金融发展部 |
26566746 |
92 |
落户重点企业资助项目(金融类) |
南山区内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 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及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经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或符合市金融办奖励标准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 |
金融发展部 |
26566746 |
93 |
金融总部企业增资奖励 |
南山区内符合增资要求的金融企业总部 在南山区注册设立且实缴注册资本在20亿元(含)以上的金融企业总部,在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实缴注册资本金的,可按照其增资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增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不足20亿元,但增加后超过20亿元的,可对超过的部分按照上述相同标准给予增资奖励。 |
金融发展部 |
26566746 |
94 |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项目(金融类) |
南山区内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及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 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及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可申请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性办公用房,申请购买或租用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资助金额1000万。 |
金融发展部 |
26566746 |
95 |
基金投资贡献奖 |
获得南山区基金投资贡献奖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对投资南山辖区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成果显著,获得南山区基金投资贡献奖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表扬和奖励,单个机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金融发展部 |
26566746 |
96 |
金融创新人才奖 |
南山区内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 对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或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工作1年(含)以上的金融企业高管人员,可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已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市区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其个人所得税深圳市地方留存部分),单个机构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
金融发展部 |
26566746 |
97 |
贷款补偿代偿 |
纳入与南山区产业部门合作开展专项扶持计划合作范围的金融企业 鼓励金融企业与南山区产业部门合作开展专项扶持计划,为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备案拟上市企业等提供融资服务。对纳入合作范围的金融企业,给予贷款风险补偿(按照金融企业实际发放贷款额3%以内的比例给予扶持)和代偿(按照单个企业贷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50%以内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比例给予扶持,为每个金融企业承担的代偿比例不超过其在合作计划中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金融发展部 |
26566746 |
98 |
创新融资扶持 |
经备案提供融资的金融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 鼓励金融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等新型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服务,经备案并成功完成融资的项目,对获得融资的企业每家给予融资规模2%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
金融发展部 |
26566746 |
99 |
金融租赁扶持 |
为南山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 为南山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其当年为南山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1%的比例给予补贴;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购入南山区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补贴。同一金融租赁公司每年获得的上述补贴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
金融发展部 |
26566746 |
100 |
行业协会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项目(金融类) |
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以及协会承办的专业交流活动 (一)鼓励重点产业组建行业协会,加强对南山区企业服务。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在南山区新设立的、辖区会员企业达到50%以上的重点产业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其中,南山区会员企业达80%以上的奖励50万元,达60-80%的奖励40万元,达50-60%的奖励30万元。(二)扶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开展促进会员企业发展服务活动。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行业协会开展的会员服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三)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机构承办区政府主办的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行业带动性强的大型专业交流活动,符合条件的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支持企业和有关机构举办或参加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属于区政府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专业交流活动,对活动的举办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特别重大的、国际化程度特别高的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资助单位应在举办或参加活动前向区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备案。 |
金融发展部 |
26566746 |
101 |
专业园区资助项目(金融类) |
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以及园区内入驻的企业和机构 (一)集聚园区房租补贴。引导和鼓励金融企业以专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对入驻区政府认定的金融业集聚园区的金融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租赁市场评估价的30%,每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实际租金低于租赁市场评估价的按照其中较低的标准给予补贴。(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服务活动补贴。经区政府认定的金融业集聚园区,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总投资额50%以内最高150万元资助,对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公共服务活动的费用给予50%以内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三)园区招商奖励。对产权由单一业主持有的金融类园区或楼宇,经区主管部门备案,首次引进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或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的,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金融发展部 |
26566746 |
- 区发改委项目资助
102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南山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 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分别对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给予支持。对节能服务公司,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对用能单位根据年节电量(折算成电费),支持总额不超过年节电量的30%、最高200万元。 |
区发改委 |
26979315 |
103 |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 |
南山区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的企业 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分布式能源、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建成后,按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 |
区发改委 |
26979315 |
104 |
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配套 |
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 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
区发改委 |
26979315 |
105 |
节能减排贷款贴息支持 |
已获得银行贷款的合同能源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两类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以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 |
区发改委 |
26979315 |
106 |
行业组织费用支持 |
南山区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 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为辖区各行业提供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碳核查等技术服务,或者在辖区开展节能减排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核定的实际工作量给予费用支持,每一事项支持2万元,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
区发改委 |
26979315 |
107 |
能源管理费用支持 |
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的南山区企业 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万元。 |
区发改委 |
26979315 |
108 |
节能减排分项资金 |
节能减排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 (1)碳配额盈余企业:纳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申报当年按时履约且上年度有碳配额盈余的企业,盈余3万吨碳配额以上(含3万吨)的给予30万元奖励,盈余1万吨碳配额以上(含1万吨)的给予20万元奖励,盈余1千吨碳配额以上(含1千吨)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审核: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且经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通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南山区;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时项目已完成,属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节能减排的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在3年以内,原则上在南山辖区内实施。 |
区发改委 |
26979315 |
- 区经济促进局项目资助
109 |
总部企业(非金融类)认定 |
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2.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3.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南山区财政留成部分,下同)不少于400万元;4.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
金融服务科 |
26566746 |
110 |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项目 |
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 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或租用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申请相应资助,最高1000万。 |
金融服务科 |
26566746 |
111 |
拟上市企业备案 |
计划上市或挂牌的南山区企业 工商注册地点在南山区并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或计划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
金融服务科 |
26566746 |
112 |
企业上市融资奖励 |
计划上市或挂牌的南山区企业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
金融服务科 |
26566746 |
113 |
上市促进贷(企业) |
已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完成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或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完成“上市促进贷”备案,获得合作银行一年期贷款,贷款到期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企业 南山区备案拟上市企业(含已备案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及已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在区经济促进局完成“上市促进贷”备案并获得合作银行一年期内贷款,贷款到期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可按其贷款额最高5%/年的比例给予资助(实际年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金融服务科 |
26566746 |
114 |
“小微促进贷”贷款贴息 |
南山区内通过合法方式在银行获得贷款且按期还款无违约行为的小微法人企业 南山区的小微法人企业通过合法方式在银行获得贷款且按期还款无违约行为的,可按照其贷款额最高5%/年的比例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金融服务科 |
26566746 |
115 |
创优评级资助项目 |
获得国家、省、市创优评级的商贸、旅游、物流等服务行业企业 (一)对获得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对获得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注册在辖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为商务部“金鼎百货店”、“达标百货店”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对获评为市级以上“绿色饭店”、“绿色景区”、“平安景区”、“绿色商场”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五)对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和省“百强旅行社”、市“十佳旅行社(诚信旅行社)”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七)对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和“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八)对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九)对经市经信委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经信委认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市经贸信息委资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 |
旅游及现代服务业科 |
26542173 |
116 |
现代物流资助项目 |
南山区内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AAA级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的企业 支持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AAA级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的辖区企业开展以下项目:(一)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或对大型物流设备的升级改造,包括购置物流运输设备、仓储保管设备、装卸搬运设备、流通加工设备、物流包装设备等;(二)自建公共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自动化立体仓库,开展物流园区建设与改造等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项目;(三)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开展供应链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与物流服务集成、多式联运信息化工程以及物联网物流信息技术应用等以及开展内部管理信息化项目,实现企业管理和运营智能化。对开展上述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额15%的比例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个项目,单个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项目,经研究后,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旅游及现代服务业科 |
26542173 |
117 |
商贸流通业资助项目 |
南山区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 完善商业配套网点,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商业新业态快速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资助金额300万。 |
旅游及现代服务业科 |
26542173 |
118 |
旅游创新资助项目 |
南山区内注册的企业以及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对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投资企业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及其他重点旅游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参加市、区政府主办的市场推广活动,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对企业所开展上述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三)对经备案,由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及南山区旅游商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游商贸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按不超过承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旅游及现代服务业科 |
26542173 |
119 |
工业旅游资助项目 |
发展工业旅游项目的企业以及拓展工业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一)对工业旅游景点,根据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对开展工业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根据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数量等情况给予资助,每家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旅游及现代服务业科 |
26542173 |
120 |
商务服务业资助项目 |
南山区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或合伙制企业 鼓励知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会计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落户南山区,对在南山区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或合伙制企业,参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税收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
旅游及现代服务业科 |
26542173 |
121 |
专业园区资助项目(现代服务业类) |
南山区内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或入驻经认定产业园区的企业及机构 (一)引导旧工业区通过重新规划、定位和改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实现产业升级和置换,经南山区资金主管部门备案认可,计划改造为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有较强集聚效应的产业集聚园区,对园区的规划设计费用一次性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园区的改造建设费一次性给予20%以内最高300万元的资助。(二)支持专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及开展公共服务活动。经南山区资金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专业园区,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总投资额50%以内最高150万元资助,对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公共服务活动的费用给予50%以内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三)引导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以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在政府认定的产业集聚园区,对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入驻的企业及机构给予房租补贴。金融及商务服务业集聚区按照不超过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5000平米,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它产业园区按照不超过房租单价30%、每平方米15元以内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四)对认定为“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的园区项目,给予市级部门资助额不超过50%比例、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
旅游及现代服务业科 |
26542173 |
122 |
农业龙头企业奖励项目 |
南山区内农业龙头企业 对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认定奖励。对区内获认定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申请省级,或省级继续申请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
农牧水产科 |
26542315 |
123 |
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资助项目 |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企业 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农产品检测检验、农产品追溯系统以及开展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应用的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
农牧水产科 |
26542315 |
124 |
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资助项目 |
开展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的企业 对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物流(冷链)体系以及实施综合农业开发和创建都市型农业的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
农牧水产科 |
26542315 |
125 |
重点出口企业境外展会资助项目 |
南山区重点出口企业 重点出口企业展会费补贴按实际展位费不超过50%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全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企业服务科 |
26542078 |
126 |
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资助项目 |
经事先备案通过的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举办单位 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经事先备案通过的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50%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
投资中心(经贸) |
26542533 |
127 |
重点企业落户资助项目(非金融类) |
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 |
投资中心(引进) |
26542293 |
128 |
招商引资奖励项目 |
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务楼宇业主单位 对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产权由单一业主持有、符合南山区产业规划和导向、形成一定集聚效应、年度税收总额(指楼宇内注册企业在南山辖区交纳的税收总和,不含海关关税和减免税优惠)超1亿元,主要作为出租而非自用的商务办公楼宇,一次性给予业主单位50-200万元的奖励。 |
投资中心(引进) |
26542293 |
129 |
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 |
南山区内注册且经深圳市投资推广署认定且确定给予资助的项目 对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南山区并已经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额50%、最高150万元的叠加奖励。 |
投资中心(引进) |
26542293 |
130 |
出口信用保险资助项目 |
南山区内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区经促局 工业贸易科 |
26542671 26542672 |
131 |
国际营销网络建设资助项目 |
南山区内获得深圳市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财政支持的企业 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或机构,主要从事国际营销、品牌经营、产品展示、商品配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场、宣传南山投资环境、促进南山与当地经贸交流发展的,对其获得深圳市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给予配套资助。根据申报单位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财政支持的额度,给予50%以内的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区经促局 工业贸易科 |
26542671 26542672 |
132 |
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 |
符合条件的企业产业化技术升级项目 鼓励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或实现新产品产业化,实施节能减排降耗,提升资源利用率和产业技术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业化技术升级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资助。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的产值贡献、税收贡献、工业技改投资额及使用智能机器人数量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业化技术升级项目,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基数,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30%比例的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区经促局 工业贸易科 |
26542671 26542672 |
133 |
工业增长奖励项目 |
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百强等重点企业 对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百强等重点企业,按照增加值新增量予以奖励。企业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按照年工业增加值新增量予以3%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区经促局 工业贸易科 |
26542671 26542672 |
134 |
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认定 |
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企业 认定条件: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认定当年前3年年均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4亿元(信息传输业企业10亿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亿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12亿元)之间;认定当年前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企业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同行业前三位。 |
区经促局 工业贸易科 |
26542671 26542672 |
135 |
民营领军企业资助项目 |
经认定的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 扶持民营领军企业发展,对经区政府评定的民营领军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组织中高层管理或技术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区经促局 工业贸易科 |
26542671 26542672 |
136 |
专业园区资助项目(工业类) |
南山区内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或入驻经认定产业园区的企业及机构 (一)引导旧工业区通过重新规划、定位和改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实现产业升级和置换,经南山区资金主管部门备案认可,计划改造为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有较强集聚效应的产业集聚园区,对园区的规划设计费用一次性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园区的改造建设费一次性给予20%以内最高300万元的资助。(二)支持专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及开展公共服务活动。经南山区资金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专业园区,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总投资额50%以内最高150万元资助,对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公共服务活动的费用给予50%以内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三)引导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以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在政府认定的产业集聚园区,对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入驻的企业及机构给予房租补贴。金融及商务服务业集聚区按照不超过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5000平米,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它产业园区按照不超过房租单价30%、每平方米15元以内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四)对认定为“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的园区项目,给予市级部门资助额不超过50%比例、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
区经促局 工业贸易科 |
26542671 26542672 |
137 |
两化融合资助项目 |
南山区内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帮助南山区试点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贯标服务机构和获得市级以上企业两化融合重点支持的项目等4类企业 (一)对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二)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三)对帮助南山区试点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贯标服务机构,每通过评定1家奖励5万元;(四)对获得市级以上企业两化融合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市级部门资助额2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
区经促局 工业贸易科 |
26542671 26542672 |
138 |
名牌商标资助项目 |
受理申报当年的前两个年度内(以证书日期为准)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商标最高奖励50万元)。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区经促局 工业贸易科 |
26542671 26542672 |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项目资助
139 |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项目补贴 |
已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的园区(基地)的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 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和基地,按照建设和改造实际投入资金的3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40 |
专业园区及孵化器管理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活动补贴 |
南山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单位 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个园区管理机构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41 |
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 |
已获评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或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42 |
园区和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
经认定的园区公共服务平台 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43 |
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 |
入驻经认定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 对于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44 |
文化产业众创空间建设补贴 |
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众创空间建设单位 对运营状况良好、创新创业活动效果明显的文化产业众创空间,根据实际投入,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单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45 |
园区外文化企业房租补贴 |
落户在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外的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企业 (一)对由区外新迁入和新注册的文化企业,落户在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外的,属于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且具有较好发展潜质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二)对已落户在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外的文化企业,属于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且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46 |
总部或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
新设的文化产业领域的总部或重大产业项目 对在南山区新设的文化产业领域的总部或重大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资助上限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47 |
文化产业贷款贴息 |
已获得商业贷款,且至申报之日贷款已完成还本付息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企业 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贷款,按贷款额5%以内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48 |
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参展补贴 |
上年度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南山区企业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 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单独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实际场租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组织南山区企业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组织单位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49 |
“文博会”南山展区补贴 |
经南山区组织参加深圳“文博会”的参展单位 对区政府组织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包括组织宣传费用、场地租金、南山展区布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给予相应补贴。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50 |
“文博会”分会场补贴 |
南山区“文博会”分会场承办单位 对南山区“文博会”分会场的各承办单位,分别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补贴,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51 |
“文博会”专项活动补贴 |
南山区“文博会”专项活动承办单位 对南山区“文博会”专项活动的各承办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贴。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52 |
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奖项奖励 |
获得国际、国家、省级评奖的文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项目 对获得重要文化产业国际、国家和省级评奖奖励的区内文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项目,参照所获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53 |
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
已获评为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 对获评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54 |
重大活动补贴 |
上年度举办重大文化产业专业交流活动的单位 对南山区内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有关机构举办或参加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专业交流活动,每个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参加境内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参加境外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55 |
原创作品播出、运营奖励 |
原创文化产品的独立制作单位或第一出品人单位、游戏产品的开发商 南山区企事业单位原创文化产品(动漫、影视产品、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电视台、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南山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进行运营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56 |
文化产品出口奖励 |
上年度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在境外获得的收入的企事业单位 对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产品在境外获得收入的,按境外收入总额的10%予以奖励。每家单位年出口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57 |
版权、著作权登记补贴 |
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版权局登记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或者作品著作权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 对获得版权、著作权登记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登记费用和代理费用总额,且最高不超过2500元奖励。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158 |
国家、省、市资金配套资助 |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 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可予以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其获得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且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
26542728 |
- 区住房和建设局项目资助
159 |
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规划编制项目 |
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及相关课题研究、绿色生态技术标准的编制单位 对适用于南山区、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可并可实施的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规划编制项目进行全额补贴(已由南山区政府按合同额支付费用的项目除外,本指南实施之日起的项目费用均从补贴资金拨付),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建筑管理科 |
26560440 |
160 |
绿色建筑相关宣传和推广工作 |
绿色建筑相关宣传和推广工作的筹办单位 对在南山区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宣传和推广工作的企业、行业协会,按照宣传和推广工作的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按不超过组织单位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项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
建筑管理科 |
26560440 |
161 |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 |
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施工、能耗监测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投资单位 对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含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施工技术、能耗监测技术),单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
建筑管理科 |
26560440 |
162 |
绿色建筑工程项目 |
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府在南山区投资的大学、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资助对象为项目建设完成后的使用单位;非政府投资类项目资助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 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二星级、深圳市银级、美国LEED银级以上(含本级)的项目,除国家及市级资金补助外,在区层面上另外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美国LEED铂金级绿色建筑50元/㎡(建筑面积,下同);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美国LEED金级绿色建筑30元/㎡;深圳市银级、美国LEED银级20元/㎡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个标识的,按较高标准给予补贴。对获得国家一星级、深圳市铜级与美国LEED认证级绿色建筑运营阶段认证项目的建设单位给予20万元的补贴。 |
建筑管理科 |
26560440 |
163 |
太阳能光电一体化建设工程项目 |
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立体绿化的建筑,热泵技术,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的资助对象为项目投资单位 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采用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20元/Wp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从国家或省市取得的补助已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不适合本补贴措施 |
建筑管理科 |
26560440 |
164 |
立体绿化项目 |
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立体绿化的建筑,热泵技术,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的资助对象为项目投资单位 对采用立体绿化的建筑,给予50元/㎡(绿化面积)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建筑管理科 |
26560440 |
165 |
热泵项目 |
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或分布式光伏发电,立体绿化的建筑,热泵技术,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的资助对象为项目投资单位 对于公建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2-5%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对于商品住宅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1-3%的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
建筑管理科 |
26560440 |
166 |
建筑工业化项目 |
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建筑工业化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预制率、装配率、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预制率15-30%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个;预制率大于30%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个;预制率按照《深圳市住宅产业化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注:公共建筑参照此细则执行)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 |
建筑管理科 |
26560440 |
167 |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
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量予以补贴,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补贴金额,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
建筑管理科 |
26560440 |
168 |
有突出业绩或创新成果的单位 |
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对在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
建筑管理科 |
265604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