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鼓勵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信息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http://www.gz.gov.cn/gzswjk/2.3.2.2kkdc/201910/28e75bb8a7b545be856c395f725657c2.shtml
發佈時間: 2019-10-19
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鼓勵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穗南開管辦規[2019]7號
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鼓勵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街), 開發區(區)各部門, 區直屬各單位:
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鼓勵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團區委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0月19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鼓勵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扭住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這個“綱”,全面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促進粵港澳青年交往交流、交心交融,進一步鼓勵和支持港澳青年在南沙就業創業、工作生活,爲港澳青年在南沙發展創造更加便利的條件和環境,努力將南沙打造成爲港澳青年灣區創新創業的首選地和全面融入國家的中轉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說明
(一)港澳青年,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個人,年齡限制範圍爲18至45周歲,且必須愛國愛港愛澳,堅決擁護“一國兩制”,在境內外無犯罪記錄。
(二)港澳青年專才,是指從事法律、會計、稅務、咨詢與調查服務、建築工程、設計服務行業,並取得由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合法專業團體頒發執業資格證書的港澳青年。
(三)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是指經南沙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專項小組(以下簡稱“專項小組”)認定挂牌,以港澳青年爲主要服務對象的苗圃(衆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産業園區等。
(四)港澳青年學生實習就業基地,是指經專項小組認定挂牌,常態化接納港澳青年學生開展實習實踐活動的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社會組織等。
(五)港澳青創企業,是指在我區注冊成立,並入駐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且港澳青年(含個人或不多于5人聯合參股)首次注冊登記持股25%以上比例的企業。
(六)引薦人,是指通過合法途徑向我區提供合作意向,協助我區與合作方直接聯系,在引進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並將港澳青年或港澳青創企業引薦到我區實現就業創業、項目落戶,履行中介人職責的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或機構。
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等機構及由上述機構購買相關服務的企業或社會組織不屬于引薦人獎勵範圍。
第二章 鼓勵創新創業
第三條 實習支持與獎勵。對參與港澳青年學生南沙“百企千人”實習計劃的港澳青年,免費提供實習崗位及住宿、用餐、交通、保險等後勤保障服務。對實習期間表現優秀的港澳青年給予一次性3000元獎勵。
第四條 學業補貼。對已在我區實際工作1年以上的港澳青年,或在我區注冊成立1年以上的港澳青創企業的港澳青年股東,在進入內地高校攻讀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並在獲得相應學位後繼續在我區就業創業的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每人僅可申請一次。
第五條 求職獎勵。對到我區求職並與用人單位首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港澳青年,在結束試用期後,給予一次性3000元獎勵,每人僅可申請一次。
第六條 就業獎勵。對到我區就業並與用人單位首次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在我區實際工作1年以上的港澳青年,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每人僅可申請一次。
第七條 青年專才獎勵。對到我區執業並與用人單位首次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在我區實際工作1年以上的港澳青年專才,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每人僅可申請一次。
第八條 落戶補貼。對在我區注冊成立1年以上並依法納稅的港澳青創企業,按照港澳青年首次實繳出資額的20%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貸款貼息補貼。對申請銀行貸款的港澳青創企業按照實際貸款利息的50%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30萬元,每個企業僅可申請一次。
第十條 場地租金補貼。對在我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或經營場地的港澳青創企業,按照每月每平方米最高80元的標准給予場地租金補貼,補貼資金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從各級財政獲得的場地租金補貼不得高于每年實際發生的租金總額,補貼年限爲1年。
第十一條 重大活動補貼。對在我區舉辦或承辦具有行業影響力活動的港澳青創企業,按照活動實際支出總額的2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每年補貼資金累計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二條 參展補貼。鼓勵港澳青創企業參加境內外知名行業展會,按照參展總費用的5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每年補貼資金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 創業成長獎勵。對在我區注冊成立並依法納稅的港澳青創企業,在注冊成立1年內年營業收入達到100萬元以上,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在注冊成立2年內累計獲得500萬元以上投資,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且年末從業人員中港澳青年人數5人以上的港澳青創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參賽配套獎勵。對參加國家、省或粵港澳大灣區市級以上相關部門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前三名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且核心團隊以該項目在我區注冊成立港澳青創企業並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按參賽項目獲得獎勵資金給予1:1配套獎勵,同一項目只配套一次,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五條 政府資助配套獎勵。對已獲得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資助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且核心團隊以該項目在我區注冊成立港澳青創企業並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按照資助資金給予1:1配套獎勵,同一項目只配套一次,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六條 租房交通補貼。對在我區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租房交通補貼,補貼年限爲1年。
第十七條 醫療保險補貼。對在我區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給予基本醫療保險補貼與商業保險補貼,補貼資金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5000元,每年獲得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補貼不得高于實際發生的費用總額,補貼年限爲1年。
第三章 促進港澳青年來南沙創新創業
第十八條 參觀考察獎勵。對組織或促成規模在20人以上的港澳青年專才南沙考察交流活動的引薦人,給予一次性2000元獎勵,同一引薦人每年獎勵資金累計最高不超過2萬元。對我區每年爲1000人次以上港澳青年免費提供接待講解的參觀考察點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九條 實習實踐獎勵。對組織或促成20名以上港澳青年到我區參與實習實踐,並引薦港澳青年自願加入香港(南沙)青年發展促進會或澳門(南沙)青年發展協進會的引薦人,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每年僅可申請一次。
第二十條 實習就業基地獎勵。每年開展“優秀港澳青年學生實習就業基地”評選活動,對入選的實習就業基地給予一次性5000元獎勵。
第二十一條 招聘錄用獎勵。對錄用港澳青年的用人單位給予一次性5000元獎勵;對錄用港澳青年專才的用人單位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針對每個錄用對象,錄用單位僅可申請一次。對引進港澳青年專才到我區就業的引薦人,給予一次性3000元/人獎勵。
第二十二條 活動引進獎勵。對引進港澳青年專才大型論壇、港澳青年文體活動品牌賽事、粵港澳青年創業大賽的引薦人,按照活動實際支出總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組織或促成20名以上港澳青年參與在我區開展社會融入活動的引薦人,給予一次性2000元獎勵,同一引薦人每年獎勵資金累計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二十三條 青創基地補貼與獎勵。建設認定一批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給予每個基地每年100萬元補貼;在建設認定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中推選一批示範基地,按照工作成效給予每個示範基地每年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二十四條 企業引進獎勵。對引進港澳青創企業的引薦人給予一次性5000元/個獎勵。
第四章 提供配套服務
第二十五條 企業政務服務
(一)商事注冊“綠色通道”服務。依托廣州市南沙區政務服務中心港澳青創分中心,爲港澳青創企業提供全程協辦服務,設立專門窗口優先受理,開通“綠色通道”,免費提供包括商事登記、企業幫辦、政策兌現、政企互動、企業注銷等政務服務。
(二)青創稅務“六個一”服務。依托港澳青創稅務驿站,爲港澳青創企業免費提供智能自助辦稅、咨詢專線、服務專窗、納稅人課堂、稅收政策宣傳、微信群溝通“六個一”精准服務。
(三)“十項全能”服務。爲港澳青創企業免費提供商事登記、人力資源、知識産權、法律顧問、融資對接、財稅代理、物業服務、導師顧問、政策咨詢、商務秘書“十項全能”配套服務。
(四)宣傳推介服務。爲港澳青創企業免費提供宣傳推介服務,優先參與在我區開展的市場推廣、管理沙龍、技術交流、品牌宣傳、項目路演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 城市配套服務
(一)醫療服務。港澳青年可享受優先預約就醫、協助聯系市內醫療專家等服務。
(二)教育服務。探索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子女在我區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學校,享受我區戶籍學生待遇。
(三)生活服務。協助開通線上生活繳費(水、電、氣、寬帶、固話等)、出入境業務辦理和咨詢、出行預約和查詢等服務。
(四)醫療保險經辦服務。我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征繳部門優先爲在我區購買醫療保險的港澳青年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保費征繳、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等服務。
(五)商業保險理賠服務。爲在我區購買商業保險的港澳青年免費提供代辦或幫辦各類保險理賠服務。
(六)居住證申辦服務。爲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免費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專人申請指引、資料審核與完善等服務。
(七)共有産權住房申辦服務。爲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免費提供共有産權住房專人申購指引、資料審核與完善等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8年1月1日後在我區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注冊成立的港澳青創企業、認定挂牌的港澳青年學生實習就業基地和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等。
本辦法中提及的數字以及所稱“以上”“不超過”均含本數在內;所涉及金額幣種均指人民幣。
本辦法由專項小組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包括由專項小組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收集整理、初步審查、遞交審核,以及推進其他行政服務事項等。
第二十八條 享受本辦法的港澳青年需在我區申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另有規定除外。
享受本辦法的港澳青創企業應承諾自享受本辦法第一筆扶持資金起,3年內不遷出我區、不改變在我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實繳貨幣出資。
符合本辦法的港澳青年和港澳青創企業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按照同級財政、同類事項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除外。
對存在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本辦法補貼或獎勵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爲的申報主體,我區將依法追回其所得資金,由相關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且永久不再受理其相關獎勵及財政補貼申請。
第二十九條 在南沙發展的台灣籍青年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爲1年。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廣州市南沙區青年聯合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