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

信息來源: 佛山市科學技術局網站

http://fskjj.foshan.gov.cn/2018/zwgk/02/01/content/post_1993996.html

發佈時間: 2019-05-07

 

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直屬各機構:

現將<佛山市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6日

 

佛山市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促進科技

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措施

 

爲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爲總目標,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作出佛山貢獻,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一)創新體制機制,按照“市統籌、區建設”思路和“三專、三不變”原則(搭建專門架構、打造專業隊伍、專注建設發展,保持行政區劃、財政管理體制、建設發展主體責任不變),市財政每年投入不少于5億元建設引導資金,集聚全市人力、物力、財力、精力,將“三龍灣”高端創新集聚區打造成爲對接廣深港澳的門戶樞紐、創新發展核心、高質量發展示範區、城市建設標杆。

(二)經認定爲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的,市財政給予每家500萬元資助並享受省級孵化器相關優惠政策;落戶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或基地內孵化的中國創新創業大賽(港澳台賽)獲獎企業,市財政最高給予100萬元獎補。

(三)港澳地區高校、科研機構可牽頭或獨立申報市財政科技創新資金項目;建立市財政科研資金跨境港澳使用機制,項目資金可直接撥付至港澳兩地機構。

(四)減輕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外籍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工資薪金所得稅稅負,由其單位所在區財政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試行港澳人才享受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繳政策。對在我市工作並且屬于非事業編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港澳人員,可延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繳至男性滿65周歲、女性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繳。鼓勵用人單位爲外籍人才建立商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等多層次保險體系,對在我市工作、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和用人單位因需引進的外籍人才,用人單位可使用財政資金爲其購買任期內商業養老和醫療保險;各用人單位應根據引才用才需要制定使用財政資金購買商業保險相應管理辦法。

二、著力構築人才集聚發展高地

(一)國家重大科研創新項目立項課題(項目)負責人作爲帶頭人組建的創新創業團隊,可直接申報我市“全年申報、單獨評審”類科技創新團隊項目。

(二)對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等國家級賽事總決賽中獲得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的企業團隊,並在我市實施項目産業化或創辦企業的,市財政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和30萬元獎補,區財政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給予配套。

(三)我市領軍人才、創新團隊帶頭人個人所得稅市、區留存部分,市財政連續3年給予全額補助,領軍人才自引進認定當年開始計算,創新團隊自項目通過驗收當年開始計算。

(四)市財政對新引進的領軍人才每人給予200萬至400萬元安家補貼;博士和博士後、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每人給予20萬元至30萬元安家補貼;對來佛山培養(實踐)滿3個月以上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分別給予每人每月2500元和1500元生活補貼,每人可連續補貼10個月。鼓勵各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配套。

(五)鼓勵機構和個人爲我市舉薦科技人才,每成功引進1個國家級創新人才團隊,給予舉薦者30萬元獎勵;每成功引進1名國家級科技領軍人才,給予舉薦者10萬元獎勵;每成功引進1個省級創新創業團隊,給予舉薦者20萬元獎勵;每成功引進1名省級科技領軍人才,給予舉薦者5萬元獎勵。

三、加強基礎研究和核心技術攻關

(一)3年內省市共同出資設立不少于1億元的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聯合基金,圍繞我市創新發展的重大科學研究需求,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培養優秀科學家團隊,提升我市原始創新能力。

(二)市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億元支持我市企事業單位開展制約産業發展的核心技術攻關;優先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牽頭申報産業技術研究專題及未來産業技術專題,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創新聯盟攻克關鍵核心共性技術。

(三)吸引一批國家級、省級項目在我市開展延展性研究和産業化應用。加強省市聯動,促使更多已結題、未轉化的國家級、省級項目落地,市財政按照國家、省財政經費給予配套接續支持。鼓勵我市企事業單位申報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市財政按照國家、省立項金額1:1給予配套。

(四)建立省以上科學技術獎培育項目庫,對入庫項目分兩檔分別給予20萬元和15萬元資助。對以我市企事業單位作爲第一完成單位的國家和省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給予資助,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資助1000萬元,一等獎資助500萬元,二等獎資助300萬元,國際科技合作獎資助50萬元;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資助500萬元,一等獎資助300萬元,二等獎資助100萬元,國際科技合作獎資助20萬元。

四、加大企業創新支持力度

(一)對進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市財政一次性資助5萬元;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資助10萬元;對完成整體搬遷落戶我市、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企業,市財政一次性補助10萬元。培育標杆高新技術企業,組織遴選一批標杆高新技術企業並給予每家200萬元資助,市、區財政各承擔50%。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已建研發准備金制度,並按規定在稅務部門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申報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高新技術企業,市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億元資金,根據企業在稅務部門核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數額按比例給予補助。

(二)建立佛山國家高新區瞪羚企業庫,培育獨角獸企業。開展瞪羚企業分類施策、獨角獸企業“一企一策”靶向服務;市財政對新進入瞪羚企業庫的企業每家資助25萬元,達到獨角獸企業標准的企業每家資助1000萬元。

(三)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牽頭聯合高校、科研機構組建産業技術創新聯盟,市財政擇優給予每家100萬元資助;支持行業內龍頭高新技術企業牽頭組建高新技術企業創新聯盟,擇優給予每家最高50萬元的資助。

(四)支持我市企業與國防類高校、科研機構及軍工企業開展軍民科技協同創新,共同承接國家級國防重大專項、核心技術攻關等,市財政按企業實際研發投入給予最高35%的資助,每家企業最高資助500萬元;鼓勵企事業單位獲得軍工産品科研生産相關資質,對新獲得資質的單位,每個資質50萬元資助。

(五)擴大市科技創新券規模和適用範圍,實現全國使用、佛山兌付,簡化流程,提高效能,重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創新創業服務。

五、加快科技創新平台建設

(一)支持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聯合建設研發平台,對認定爲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或省級及以上技術創新中心的,市財政按省級及以上部門資助金額給予不少于1:1配套支持;經評估優秀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市財政按省獎補金額給予1:1比例配套,鼓勵各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配套。對獲批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一次性資助1000萬元;對獲批建設省(企業)重點實驗室的,一次性資助200萬元;對獲批建設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一次性資助20萬元。

(二)市級重大創新平台可自主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總量,自主確定工資結構和比例及分配方式;自主設立的科技項目視同市級科技創新項目;自主管理財産和財政性資助,可使用財政性資金爲高層次人才提供貨幣化的購房補貼;自主決策孵化企業投資,自行處置除建築物、車輛和土地外的淘汰報廢固定資産。

(三)優化財政性資金采購流程,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等創新平台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采用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非招標采購方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産的儀器設備,按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國有企業利用國有資金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和耗材的,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市級重大創新平台采購管理可參照省實驗室采購授權有關文件執行。

(四)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可設立多元投資的混合制運營公司,其管理層和核心骨幹可以貨幣出資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理事會可批准授權運營公司負責新型研發機構經營管理;在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國有資産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歸運營公司自主使用;對市參與建設的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由其自主審批下屬創投公司最高3000萬元的投資決策權。

六、加強科技創新載體建設

(一)以提高佛山國家高新區發展質量和效益爲目標,以發展高科技、實現産業化爲方向,創新高新區發展體制機制,全力推進産業轉型升級,全面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努力將高新區建設成爲創新驅動發展示範區、新興産業集聚區、轉型升級引領區、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形成區域經濟新的增長極;結合佛山國家高新區“證照分離”改革,圍繞企業注冊、經營許可、科學研究等領域,新增下放一批市級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至高新區,支持高新區申請省級審批權限;加大高新區財政投入力度,各高新園區的稅收在原留成比例基礎上,增加返還市級以下留成部分的10%,專項用于園區科技産業發展;市財政每年投入不少于5億元建設引導資金,支持園區創新載體和環境建設。

(二)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分別給予資助200萬元和1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示範單位,資助15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衆創空間,資助50萬元,已獲市級財政補助的衆創空間不重複資助;對運營良好的孵化器和衆創空間,分別資助最高100萬元和50萬元;探索“離岸孵化”新模式,支持我市企事業單位在境外創新資源密集地區設立研發機構,直接利用境外高端人才、科研條件和創新環境等開展研發活動,認定爲海外研發機構的,市財政一次性資助200萬元。

(三)鼓勵我市高校、科研機構建設孵化器等載體利用自有物業、閑置樓宇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和衆創空間,自主招租或授權運營機構公開招租;所上繳財政的租金收入全額返還,主要用于孵化器運營、科技服務人員獎勵等;其孵化服務收入全部歸屬爲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留歸自主使用。

(四)經市認定新組建的專業鎮技術創新平台,每個資助50萬元,各區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給予配套。

(五)省分配的占用征收林地定額,優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重點科技創新項目建設,該類項目同期使用林地申請優先受理審核。落實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爲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築系數、增加容積率的,新增建築面積補交的地價款可按分期方式繳納地價款,繳納期限最長可達1年;建成後的房屋需整體確權,不可分割轉讓。

七、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一)引導銀行加大對科技型企業信貸支持力度,設立佛山市科技型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信貸産品風險分擔比例最高可達90%,撬動銀行機構向科技型企業投放信貸累計超過100億元。

(二)鼓勵商業銀行設立科技支行,對新認定的科技支行一次性資助20萬元;對新開發的科技型企業第一筆融資額度達300萬元以上的科技支行,一次性資助5萬元,每家科技支行每年最高50萬元;對科技型企業年末貸款余額首次達到5億元的科技支行,一次性資助100萬元,對科技型企業年末貸款余額首次達到10億元的科技支行,一次性資助200萬元。

(三)鼓勵股權投資機構投資我市科技創新項目,對落戶我市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我市的創新創業團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器項目達到一定規模的,按累計實際投資額每達到500萬元,給予其管理機構10萬元資助,每家管理機構累計獲資助最高200萬元。

八、深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

(一)試行部分市級財政科研資金切塊下達到區和重點科研機構等,由其自主立項、自主管理。

(二)減少項目實施周期內的各類評估、檢查等活動,對同一項目同一年度的監督、檢查、評估等結果互通互認,避免重複多頭檢查;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項目原則上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爲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三)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可全權調劑直接費用中所有科目,人力資源成本費不受比例限制;科研人員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圖,報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四)鼓勵本地高校、科研機構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分配辦法,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淨收益的70%以上獎勵給成果完成人或研發團隊;市、區財政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全額用于獎補成果完成人。

本政策措施自2019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執行。各區和各責任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在本政策措施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措施或方案。鼓勵中直、省屬駐佛山企事業單位全面適用本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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