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自主創新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經濟發展分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

信息來源: 深圳市南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

http://www.szns.gov.cn/xxgk/bmxxgk/qjjcjj/xxgk/ywgz/zsyz/tzzc/201806/t20180604_12072496.htm

發佈時間: 2019-05-11

 

南山區自主創新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經濟發展分項資金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促進我區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推動産業結構優化升級,根據《南山區自主創新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區經濟促進局爲本分項資金的主管部門,南山區自主創新産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爲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在南山轄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在深圳市注冊的大型連鎖商業企業在南山設立的分支機構,注冊地在南山區的旅遊企業在本轄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在深圳市注冊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合夥制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等組織,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申請資金資助。申請“技術改造資助”、“工業增加值獎勵”、“工業百強租金補貼”、“商業企業銷售額增長獎勵”、“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營收增長獎勵”等項目的在庫統計企業,以及申請“異地共建産業園招商”項目的企業,可不受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第二章 扶持總部經濟發展

  第四條 培育引進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對首次入選《財富》“世界500強”的企業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首次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500強”的企業給予500萬元獎勵。

  第五條 總部企業辦公用房扶持

  經認定的南山區總部企業可申請購置或租賃社會辦公用房補貼。

  (一)購置社會辦公用房補貼。符合條件的南山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新購置自用辦公商品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准分3年給予補助,每年最高1000萬元。獲得本條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二)租賃社會辦公用房補貼。符合條件的南山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5年內可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賃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後2年每年按租賃市場指導價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

  (三)每一總部企業原則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項扶持政策。

  第六條 總部企業經營扶持

  鼓勵總部企業在我區設立投資運營、財務結算、營銷采購中心等功能性機構,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經濟貢獻。

  (一) 財政貢獻獎勵。經認定的南山區非金融類總部企業,自認定次年起,可申請財政貢獻獎,獎勵額爲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增量的30%,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300萬。

  (二) 規模擴大獎勵。對納入我區統計的産值(營收)增長較快的南山區非金融類總部企業,給予獎勵扶持。其中:對年增加值增速超過15%的工業總部企業,按照增加值增量的4%予以獎勵;對于年營業收入增速超過30%的服務業總部企業,按照營業收入增長額1‰的額度給予資金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600萬。該項目不得與工業、服務業增長獎勵項目重複申請。

  第三章 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

  第七條 鼓勵服務行業開展創優評級

  (一)對獲評爲“中國互聯網企業100強”或“中國軟件業務收入前百家企業”的單位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時獲評兩項認定的單位,只獎勵一項。

  (二)對獲評爲“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AAAAA級物流企業”、“AAAA級物流企業”、“AAA級物流企業”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時獲評兩項認定的單位,只獎勵一項。

  (三)對獲評爲“全國連鎖百強”、“深圳市連鎖經營50強”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對獲評爲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對經國家、省認定的“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的單位,分別給予300萬元、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六)對獲評爲國家5A、4A、3A級旅遊景區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對獲得五星、四星級旅遊飯店評定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6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經認定的總部注冊在轄區的品牌連鎖酒店管理公司,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八)對獲評爲市級以上“綠色飯店”、“綠色景區”、“平安景區”、“綠色商場”的單位,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九)對獲評爲國家“百強旅行社”、省“百強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強”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符合以上獎勵政策的項目僅可申請一次。首次獲評後已獲獎勵的,複評後不再獎勵,首次獲評後未獲獎勵的,可在複評後進行申請,複評項目僅可按照上述標准申請一次。

  第八條 鼓勵現代物流業發展

  (一)引導物流業高端化發展。鼓勵重點物流企業實施升級改造和信息化建設。對獲得“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或“AAAA級以上物流企業”認定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5億元及以上的企業,開展先進物流技術裝備購置及大型物流設備升級改造、倉庫和物流園區等現代化物流基礎性投資建設及其設施提升改造、物流信息平台建設、內部管理信息化等項目,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15%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智能快件箱發展。在我區注冊滿2年且具有智能快件箱研發、建設或運營業務的企業,上一年度新建並投入運營的智能快件箱超過150組,並且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在20%以上,按每組2000元的資助標准,給予經營資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資助不超過50萬元。

  (三)支持港口發展。對在中國港口集裝箱碼頭單項評優中獲得“超500萬標箱碼頭”的單位,給予200萬元一次性支持。在此基礎上,獲評企業每新增10萬標箱再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商貿流通業提升發展水平

  (一)完善商業配套網點

  1.支持商業綜合體發展。對新開設的5萬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業綜合體(統計行業分類爲零售業)等重大商業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金額10%的比例,對投資企業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支持品牌連鎖企業完善網點體系。對總部在南山區注冊、擁有一個以上有效注冊商標的品牌連鎖零售、住宿和餐飲企業,在轄區內新開設直營店,按營業面積30-50000平米給予單店5-50萬元的一次性開業資助。西麗、桃源等北部片區的資助標准提高一倍。轄區外本市內資助標准減半。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申請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營門店且上年度銷售額達到2億元及以上的零售連鎖企業;

  (2)全市有3家(含)以上直營門店且上年度營業額達到1億元及以上的住宿連鎖企業;

  (3)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營門店且上年度營業額達到1億元及以上的餐飲連鎖企業。

  (二)支持商業企業做大做強。對批發、零售,住宿和餐飲企業,根據上年度銷售額(營業額)、增長率,按照銷售增長額(營業增長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持。申請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上年度銷售額達到10(含)-50億元且同比增長10%及以上,或上年度銷售額達到50億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長的批發企業;

  2.上年度銷售額達到1(含)-5億元且同比增長10%及以上,或上年度銷售額達到5億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長的零售企業;

  3.上年度營業額達到2000(含)-5000萬元且同比增長10%及以上,或上年度營業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長的住宿企業;

  4.上年度營業額同比增長10%及以上的統計在庫餐飲企業。

  (三)鼓勵商貿企業提升服務質量。對商貿企業開展硬件設施改造、先進技術應用、標准化建設、重要商品追溯體系建設、網絡銷售平台建設等項目,按照不超過其項目實際投入15%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申請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上年度銷售額達到100億元或上年度銷售額達到50億元且實現正增長的批發企業;

  2.上年度銷售額達到20億元或上年度銷售額達到2億元且實現正增長的零售企業(石油、汽車銷售類企業銷售額需達到5億元);

  3.上年度營收達到1億元且實現正增長的大型購物中心;

  4.上年度營業額達到6000萬元且實現正增長的住宿企業;

  (四)鼓勵商業新業態發展

  1.鼓勵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發展。對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服務平台(不含金融服務)企業,上年度服務收入達到1億元及以上,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支持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對自建電子商務平台的批發類、零售類企業,上年度線上營業額分別達到10億元、1億元及以上,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支持保稅展示交易模式創新。對納入海關“保稅+實體新零售”試點的創新型保稅展示交易門店,按照不超過1000元/平方米的標准,給予開業資助。單店資助金額最高2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不超過300萬元。

  4.鼓勵産銷分離。對生産基地遷移區外的制造企業將銷售業務獨立經營,按照産銷分離方式年銷售額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新入庫商業企業,給予50萬元到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鼓勵平行進口汽車發展。鼓勵區內汽車貿易企業(經銷商)和汽車供應鏈服務平台企業(進口商)合作開展平行進口汽車業務。對汽車貿易企業,上年度進口汽車500輛(含)至1000輛的,每輛給予不超過1000元扶持;上年度進口汽車超過1000輛至2000輛部分,每輛給予不超過1500元扶持;上年度進口汽車超過2000輛部分,每輛給予不超過2000元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汽車供應鏈服務平台企業,每輛汽車給予不超過500元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支持旅遊業創新發展

  (一)鼓勵企業挖掘濱海、文化、科技、休閑等旅遊資源,投資建設新的特色旅遊項目。對創新特色顯著、示範意義突出的新旅遊項目,根據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15%的比例對投資企業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支持國家A級旅遊景區、星級旅遊飯店、郵輪遊艇運營等旅遊相關企業開發新項目和新景點,升級改造旅遊設備設施,完善旅遊購物、餐飲服務、旅遊廁所等配套設施,發展旅遊在線服務、智慧旅遊等旅遊信息化項目,按照不超過其項目實際投入15%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三)鼓勵企業發展工業旅遊,提升企業品牌。支持我區具備條件的企業發展工業旅遊項目,對經評定的“南山區工業旅遊景點”,根據接待設施、硬件投入、服務項目、人員培訓等情況,按照不超過企業實際投入50%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鼓勵旅遊企業拓展工業旅遊業務。對我區具有資質的旅行社拓展工業旅遊業務,組織遊客參觀區內工業旅遊景點的,根據旅行社組織的遊客數量等情況給予資助,每家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五)支持開展旅遊商貿行業推廣活動。對在南山區經濟促進局備案,由區政府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主辦,相關行業協會或機構及我區旅遊商貿企業承辦的對南山旅遊商貿行業發展有積極意義的大型宣傳推廣活動,按不超過承辦單位實際發生活動費用50%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單位每年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六)支持郵輪旅遊發展。對注冊在南山區且在轄區內開展郵輪港口業務的碼頭公司引入郵輪停靠南山母港,按照不超過1元/淨噸/航次(指載客航次)的標准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信息服務和服務貿易發展

  (一)鼓勵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做大做強。對上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及以上的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企業,根據上年度營業收入、增長率,按照營收增長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持。申請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上年度營業收入大于5億元(含)小于15億元且同比增長40%及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大于15億元(含)且同比增長30%及以上。

  (二)支持服務貿易示範基地和示範企業發展。對經市經貿信息委認定的符合條件的服務貿易示範基地,給予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經市經貿信息委認定的符合條件的服務貿易示範項目,給予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支持企業開拓離岸服務外包市場。對上年度離岸服務外包執行額超過100萬美元的企業,按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執行額)增長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四章 促進企業融資和上市發展

  第十二條 加強對企業的投融資扶持

  對區內備案擬上市企業,以及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服務業等重點發展領域的中小微企業給予融資扶持。上述企業獲得的短期銀行貸款項目,在其貸款結清後,可按照最高不超過其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

  (一)對計劃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海外主要資本市場主板和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在區上市辦進行了股改備案登記並已聘請中介機構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給予60萬元獎勵;已聘請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並向有關管理機構遞交上市申請材料獲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給予140萬元獎勵;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的企業,一次性給予60萬元獎勵(已獲得股改獎勵的企業不再享受該獎勵)。

  (二)支持上市企業進行並購重組,對並購重組過程中發生的中介費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四條 上市企業辦公用房扶持

  經我區認定的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海外主要資本市場主板和創業板上市的南山區企業,可申請購置或租賃社會辦公用房補貼。

  (一)購置社會辦公用房補貼。符合條件的南山區上市企業,在南山區新購置自用辦公商品房(不含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准分3年給予補助,總額最高2000萬元。獲得本條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二)租賃社會辦公用房補貼。符合條件的南山區上市企業,在南山區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5年內可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賃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助,每年最高300萬元;後2年每年按租賃市場指導價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

  (三)每家企業原則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項扶持政策。

  第五章 支持企業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利用政策性保險拓展海外市場

  (一)對于購買國家指定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專業保險機構一年期以內出口信用保險的符合有關條件的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保費50%的比例給予資助(已獲市補助的,市、區補助比例合計最高不超過100%),每家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政府爲符合條件的企業統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支持中小微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防範貿易風險,便利貿易融資。

  第十六條 支持企業國際營銷網絡建設。企業在境外設立企業或機構,主要從事國際營銷、品牌經營、産品展示、商品配送等多種形式的經營活動,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場,宣傳南山投資環境、促進南山與當地經貿交流發展的,對其獲得的深圳市國際營銷網絡建設資助項目,給予50%以內最高100萬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參展活動。鼓勵企業參加經南山區政府認定的境內外重點展會活動,給予參展企業50%的展位費補貼;鼓勵重點出口企業參加境外重點展會活動,給予參展企業50%的展位費補貼。每家企業全年累計獲得最高100萬元的展位費補貼。

  第六章 提升産業核心競爭力

  第十八條 支持企業技術改造。鼓勵企業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生産效率、改善産品質量,擴大生産規模或實現新産品産業化,提升資源利用率和産業技術水平。對上一年度實施工業技術改造的企業,按照區統計局核定的企業上一年度工業技改投資完成額,結合産值貢獻、稅收貢獻等因素,給予不超過30%的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九條 對上年度工業産值5億元以上、增加值增速超過15%的工業企業,按照工業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獎勵。其中,年産值30億元以上的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年産值10億元以上的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年産值10億元以下的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條 推動産業集聚發展

  (一)支持專業園區公共平台建設及開展公共服務活動。經本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認定的重點産業專業園區,對園區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給予總投資額50%以內最高150萬元資助,對園區管理機構開展園區公共服務活動的費用給予50%以內每年最高50萬元資助。

  (二)引導和鼓勵戰略性新興産業、高端服務業以産業園區的方式集聚發展,在政府認定的産業集聚園區,對經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入駐的企業及機構,按租賃市場指導價的50%且不超過30元/平方米·月的標准給予補貼,每個單位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一條 支持工業百強企業在我區保留生産制造環節。對在南山區無自有物業、租賃社會物業進行生産、且上年度有工業投資或技改投資的南山區工業百強企業,按照其在南山區租用産業用房的建築面積,以租賃市場指導價的50%且不超過30元/平方米·月的標准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企業享受房租支持期間不得轉租。其中,上年度産值10億元以下的企業,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上年度産值30億元以下的企業,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本項目不得與産業集聚園區租金補貼項目重複申請。

  第二十二條 支持企業實施“兩化融合”戰略。對上年度納入國家、省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試點企業的單位,給予10萬元獎勵;對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標准評定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三條 培育未來産業發展

  (一)海洋企業獲得 ABS(美國船級社)、DNV(挪威船級社)、CCS(中國船級社)等國際認證的,按照獲得市經信委海洋産業市場准入扶持計劃資助額的20%給予配套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二)生命健康企業獲得美國FDA(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認證、歐盟cGMP(動態藥品生産管理規範)認證、CE(歐洲統一)認證、世界衛生組織認證的,按照獲得市發改委生物産業國際認證費用資助額的20%給予配套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三)航空航天企業獲得美國 FAA(聯邦航空管理局)、EASA(歐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局的適航認證等市場准入認證的,按照其獲得市經信委航空航天産業市場准入扶持計劃資助額的20%給予配套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四)生命健康企業取得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的,每張注冊證書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推動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對首次認定爲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和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一商標最高獎勵50萬元),首次認定爲廣東省名牌産品的企業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五條 支持重點産業行業協會建設

  (一)鼓勵重點産業組建行業協會,經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組建的重點産業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的啓動費資助;支持重點産業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開展促進會員單位發展服務活動,經主管部門備案同意的,按活動所發生實際費用給予50%以內、最高50萬元的資助。

  (二)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及企業承辦南山區政府組團的境內外重點展會活動及與南山區政府或區産業主管部門聯合舉辦專業交流活動以及經區産業主管部門確認的相關專業活動,按活動所發生實際費用(場租、展位、特裝、宣傳等)給予50%以內、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第七章 推動現代農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對農業龍頭企業實施認定獎勵。對區內獲認定國家、省、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繼續申請省級,或省級繼續申請國家級農業龍頭企業,可申請差額部分獎勵。

  第二十七條 開展農産品質量安全建設。對建立農産品質量安全生産、農産品檢測檢驗、農産品追溯系統以及開展農業高新技術研究應用的企業,項目建成並經專項審計後,可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50%,最高給予100萬元的支持。

  第二十八條 農産品供給體系建設。對建立農業生産基地、農産品配送基地、農産品物流(冷鏈)體系以及實施綜合農業開發和創建都市型農業的企業,項目建成並經專項審計後,可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50%,最高給予100萬元的支持。

  第八章 加大招商引資力度

  第二十九條 在南山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重點企業(不含金融企業),稅務登記地在南山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資助。

  (一)在南山區新注冊的企業,符合南山區産業導向,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産值規模(營業收入)不少于10億元人民幣(批發和零售企業營業收入不少于20億元人民幣,房地産企業營業收入不少于40億元人民幣)。年度産值規模(營業收入)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批發和零售企業營業收入不少于10億元人民幣,房地産企業營業收入不少于20億元人民幣)。

  (二)由原注冊地遷入的企業,全資或絕對控股下屬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年度産值規模(營業收入)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批發和零售企業營業收入不少于10億元人民幣,房地産企業營業收入不少于20億元人民幣)。

  (三)新遷入我區的《財富》“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500強”企業的總部(含區域總部、功能總部)。

  (四)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海外主要資本市場主板和創業板上市的企業。

  符合南山區産業發展戰略和産業政策,具有重大産業支撐作用的企業及項目,由區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給予扶持。已獲市政府用地出讓政策扶持的企業不再安排落戶資助扶持。

  第三十條 加快培育商務樓宇經濟引導産業高端化發展。對引進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樓宇業主單位、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經區主管部門事先備案並列入區重點引進項目的,按引進一家最高50萬元,引進多家合計最高200萬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落戶資助的企業。

  (二)在南山區年度納稅額6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

  已獲市政府用地出讓政策扶持或區政策性産業用房扶持的企業不在此列。

  第三十一條 加大産業鏈薄弱環節招商力度。對屬于我市産業鏈薄弱環節且投資額超過2億元的重大産業項目落戶我區,並已經獲得市有關部門獎勵的,給予市獎勵額50%、最高150萬元的疊加獎勵。

  第三十二條 鼓勵行業協會或企業開展經事先備案通過的招商和宣傳推介活動,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不超過50%比例、最高50萬元的資助。

  第三十三條 在南山區新設立或新遷入,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落戶資助的企業(不含金融企業)首次裝修辦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實際發生費用20%的標准,給予不超過500萬元支持。已獲市政府用地出讓政策扶持的企業不再安排資助扶持。

  第三十四條 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等落戶我區,對在我區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法人機構或合夥制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參照其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區級稅收貢獻給予最高300萬元的開辦資助。獲資助機構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上一年度出口總額在5億美元及以上、爲企業出口提供通關、融資、退稅等兩項以上綜合服務,以及服務的客戶數量在100家及以上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二)具有從事證券資格審計且年營業額1000萬元及以上、納稅總額150萬元及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50名(合夥制含分支機構);

  (三)年營業額1000萬元及以上、納稅總額150萬元及以上的管理咨詢公司或中國管理咨詢公司前50名(合夥制含分支機構);

  (四)年營業額1000萬元及以上、納稅總額150萬元及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合夥制含分支機構);

  (五)年營業額2000萬元及以上且納稅額200萬元及以上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或全球人力資源服務公司50強。

  第九章 支持對口幫扶(支援)地區共建産業園招商

  第三十五條 對南山區對口幫扶(支援)地區共建産業園引進的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對口幫扶(支援)地區共建産業園運營主體(深彙通、科彙通等南山區屬國企)確認後,可以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資助:

  (一)在對口幫扶(支援)地區建産業園注冊成立獨立法人公司。

  (二)與對口幫扶(支援)地區共建産業園運營主體(深彙通、科彙通等南山區屬國企)簽訂投資項目合作協議。

  (三)項目協議約定投資總額達5000萬元以上。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自主創新産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中,技術改造資助、工業增加值獎勵、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資助、出口信用保險統一投保、行業協會及專業機構資助、對口幫扶(支援)地區共建産業園招商、農業龍頭企業獎勵項目、農産品質量安全建設資助項目、農産品供給體系建設資助項目、小微促進貸、首次入選500強獎勵、上市融資獎勵、招商和宣傳推介資助、重點企業落戶資助、辦公用房裝修補貼、招商引資獎勵、商貿流通業資助-完善商業配套網點-支持商業綜合體發展、商貿流通業資助-支持商業企業做大做強、商貿流通業資助-鼓勵商業新業態發展-鼓勵産銷分離、商貿流通業資助項目-鼓勵平行進口汽車發展、旅遊創新資助-投資建設新的特色旅遊項目、旅遊創新資助項目-支持郵輪旅遊發展、旅遊創新資助-支持開展旅遊商貿行業推廣活動、鼓勵信息服務和服務貿易發展資助-鼓勵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做大做強等項目不受《南山區自主創新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經濟促進局負責解釋,制定與本實施細則相關的各項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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